2020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: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
来源:未知 更新时间::2020-09-08 16:51
2020年注册会计师《经济法》重要知识点: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
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(1)挪用公司资金;
(2)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;
(3)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,未经股东(大)会或者董事会同意,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;
(4)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(大)会同意,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;
(5)未经股东(大)会同意,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,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;
(6)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;
(7)擅自披露公司秘密;
(8)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。
试题巩固
(单选)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,公司董事的下列行为中,涉嫌违反勤勉义务的是( )。
A. 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
B. 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
C. 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出席董事会会议
D. 篡夺公司商业机会